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17日电 (记者方列)记者从浙江丽水市缙云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云和县村民张小伟绑架该县副县长李某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张小伟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今年43岁的张小伟,是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村民,他曾以当地村公厕位置影响其生活为由上访。2011年8月5日,经过协调,张小伟与当地村两委达成和解,由村里一次性补偿张小伟20000元,当时张小伟还出具了书面材料表示接受,并领取了补偿金了。
2012年5月22日上午8时许,事先守候在云和县委宿舍楼道内的张小伟趁该县副县长李某某上班走出宿舍之际,持刀将其劫持回宿舍,迅速反锁房门,关紧窗户,拉上窗帘。劫持过程中,张小伟以李某某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先后提出拆除村公厕等多项要求。为确保人质的生命安全,现场处置小组被迫满足了张小伟拆除公厕的要求,并当场实施村公厕拆除,但此后张小伟又提出拆除与其有矛盾的同村村民张某某房屋的要求。在近十个小时里,现场处置小组先后动员媒体人员、基层干部、张小伟的亲朋好友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劝其释放人质,但均未果。
当日下午6时许,人质已被劫持近十小时,张小伟仍拒绝释放人质,并威胁不在其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要求就对人质行凶。在 人质生命遭受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现场处置小组下令公安特警强行突破进入房内,开枪制服被告人张小伟,安全解救人质。
缙云县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小伟事先准备折叠刀,守候在李某某的家门口,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将其劫持,并以其人身安全相威胁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质绑架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伟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控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人身安全要挟实现其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考虑到张小伟在刑满释放5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缙云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对张小伟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原标题:浙江云和县副县长被上访村民绑架案一审宣判(图))